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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張世卿(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國(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張世勳(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張玉美(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張玉珠(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鍾徐阿桂(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財木(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鴻日(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綢(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文泉(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惠婷(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林張美枝(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林憶輝(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林憶民(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林佩縈(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李曾秀鳳(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衍源(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慧玲(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衍誠(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衍河(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慧美(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郭林忠(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進壽(原名郭林簡)(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泓勝(原名郭林溪)(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進亨(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金調(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秋麗(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秋戀(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李綢(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宗(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村(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來(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昌(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盛(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玉蓮(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陳永達(劉香妹之承受訴訟人)趙世傳(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世民(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游趙阿敏(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巫趙玉柳(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世遠(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世榮(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定緯(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春香(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承(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碧霞(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碧雲(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碧雪(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麗華(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廖黃娥(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佳音(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雅玲(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雅君(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曾慶萬(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陳曾月娥(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慶添(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曾慶清(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曾阿水(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王廖玉燕(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黃廖秀蔥(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中正(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麗君(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惠雯(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惠蕓(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惠倩(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玉姬(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翊亘(原名廖麗姮)(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世卿、張世國、張世勳、張玉美、張玉珠為原告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鍾徐阿桂、鍾財木、鍾鴻日、鍾綢、鍾文泉、鍾惠婷為原告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林張美枝、林憶輝、林憶民、林佩縈為原告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李曾秀鳳、李衍源、李慧玲、李衍誠、李衍河、李慧美為原告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郭林忠、郭進壽、郭泓勝、郭進亨、郭金調、郭秋麗、郭秋戀為原告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李綢、李燕宗、李燕村、李燕來、李燕昌、李燕盛、李玉蓮為原告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陳永達為原告劉香妹之承受訴訟人;趙世傳、趙世民、游趙阿敏、巫趙玉柳、趙世遠、趙世榮、趙定緯、趙春香、林承、林碧霞、林碧雲、林碧雪、林麗華為原告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為原告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曾慶萬、陳曾月娥、廖慶添、曾慶清、曾阿水、王廖玉燕、黃廖秀蔥、廖中正、廖麗君、廖惠雯、廖惠蕓、廖惠倩、廖玉姬、廖翊亘為原告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火龍於民國105年7月1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張世卿、張世國、張世勳、張玉美、張玉珠為原告張火龍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6第26頁至第33頁);本件原告鍾阿添於103年1月1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鍾徐阿桂、鍾財木、鍾鴻日、鍾綢、鍾文泉、鍾惠婷為鍾阿添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36頁至第17頁);本件原告林正造於105年3月21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林張美枝、林憶輝、林憶民、林佩縈為原告林正造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

36 第43頁至第48頁);本件原告李清萬於103年10月11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李曾秀鳳、李衍源、李慧玲、李衍誠、李衍河、李慧美為原告李清萬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58頁至第63頁);本件原告郭火炎死亡後,其中繼承人郭林龍妹於承受訴訟後,嗣於104年4月

30 日死亡,查郭林忠、郭進壽、郭泓勝、郭進亨、郭金調、郭秋麗、郭秋戀為郭林龍妹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

64 頁至第73頁),即亦為原告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本件原告李清富於91年8月4日死亡後,因其繼承人李林阿綿、李燕路於承受訴訟後,嗣分別於101年2月15日、96年11月6日死亡,茲查渠等之繼承人均為李綢、李燕宗、李燕村、李燕來、李燕昌、李燕盛、李玉蓮,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74頁至第84頁);本件原告劉香妹死亡後,其中繼承人即配偶陳德三於承受訴訟後,嗣於95年4月19日死亡,查繼承人陳萬吉、陳永達、陳永盛、陳玉儉、陳玉珠,惟陳萬吉、陳永盛、陳玉儉、陳玉珠均拋棄繼承,故僅陳永達為原告劉香妹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85頁至第92頁);本件原告趙守池於91年3月7日死亡後,因其繼承人趙徐梅、趙秋妹、趙玉葉於承受訴訟後,嗣分別於96年2月12日、103年2月12日、100年7月30日死亡,茲查渠等之繼承人為趙世傳、趙世民、游趙阿敏、巫趙玉柳、趙世遠、趙世榮、趙定緯、趙春香、林承、林碧霞、林碧雲、林碧雪、林麗華,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74頁至第84頁);本件原告廖新全於84年3月15日死亡後,因其中繼承人廖鴻宜於承受訴訟後,嗣於103年12月22日死亡,茲查廖鴻宜之繼承人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111頁至第115頁),即亦為原告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本件原告廖銀來於88年12月16日死亡後,因其中繼承人曾阿味於承受訴訟後,嗣於93年3月18日死亡,茲查曾阿味之繼承人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曾慶萬、陳曾月娥、廖慶添、曾慶清、曾阿水、王廖玉燕、黃廖秀蔥、廖中正、廖麗君、廖惠雯、廖惠蕓、廖惠倩、廖玉姬、廖翊亘,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116 頁至第127 頁),即亦為原告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