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游進義(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莊光榮(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莊宗德(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游明宗(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莊沛錞(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游美絨(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康君豪(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康翠藍(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莊美淑(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莊美玲(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游進義、莊光榮、莊宗德、游明宗、莊沛錞、游美絨、康君豪、康翠藍、莊美淑、莊美玲為原告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游清琴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莊清財(於74年8 月28日歿)及子女游進義、莊光榮、莊宗德、游明宗、莊沛錞、游美絨、莊錦秀(於78年2 月15日歿)、莊美淑、莊美玲為原告游清琴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中繼承人莊錦秀死亡後,由其子女康君豪、康翠藍代位繼承,亦為原告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