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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張世卿(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國(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張世勳(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張玉美(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張玉珠(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鍾徐阿桂(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財木(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鴻日(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綢(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文泉(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鍾惠婷(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林張美枝(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林憶輝(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林憶民(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林佩縈(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李曾秀鳳(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衍源(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慧玲(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衍誠(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衍河(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李慧美(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上列 10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原 告 郭林忠(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進壽(原名郭林簡)(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泓勝(原名郭林溪)(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進亨(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金調(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秋麗(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郭秋戀(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李綢(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宗(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村(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來(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昌(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燕盛(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李玉蓮(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陳永達(劉英妹之承受訴訟人)趙世傳(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世民(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游趙阿敏(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巫趙玉柳(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世遠(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世榮(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定緯(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趙春香(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承(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碧霞(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碧雲(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碧雪(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林麗華(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廖黃娥(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佳音(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雅玲(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雅君(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曾慶萬(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陳曾月娥(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慶添(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曾慶清(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曾阿水(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王廖玉燕(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黃廖秀蔥(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中正(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麗君(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惠雯(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惠蕓(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惠倩(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玉姬(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廖翊亘(原名廖麗姮)(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香妹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英妹之承受訴訟人」;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劉香妹」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英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