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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進達(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 人)

陳進安(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吳陳瑞鶴(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上列 3 人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陳良德(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陳千周(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陳春元(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陳亭羽(原名陳怡伶,即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八月三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主文欄中關於「陳李阿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奇龍」;理由欄中「十五、本件原告陳李阿樓於104 年12月19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五、本件原告陳奇龍於94年2 月12日死亡,其中繼承人即原告陳李阿樓於104 年12月19日死亡」、第十三頁第十五行「原告游阿鵬」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奇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