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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張文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國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莊國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莊美琪(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莊美瑢(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上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徐惠玉原 告 鄭張菊妹(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葉沛儀(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葉沛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張玉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莊玉莉(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侯利平(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文華、張國琳、莊國華、莊美琪、莊美瑢、鄭張菊妹、葉沛儀、葉沛緯、張玉鳳、莊玉莉為原告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由侯利平為原告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樹梅於106 年11月25日死亡,因其中繼承人張古秀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莊文俊、莊玉琴先於97年7 月31日、84年5 月19日已歿,是其子女張文華、張國琳、莊國華、鄭張菊妹、莊玉莉、張玉鳳及其孫莊美琪、莊美瑢、葉沛儀、葉沛緯代位繼承,為張古秀春之繼承人,亦為原告張樹梅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8第41頁至第59頁);原告鄧吉祥於93年9 月19日死亡,因其中繼承人鄧進欽於95年2 月21日死亡,又鄧進欽之配偶侯利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侯利平亦為鄧進欽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8第46頁至第48頁),亦為原告鄧吉祥之繼承人。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