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王映蘭(王祺昌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青源(王祺昌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阮氏清源」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兼原告王映蘭之法定代理人阮氏青源」;主文欄與理由欄關於「阮氏清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阮氏青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