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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6 年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破字第九號

聲 請 人即僑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吳東霖律師右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任僑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八十六年破字第九號僑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僅有汽車一部,業經依法拍賣並經拍定,得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三萬元,已可依法分配,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破產財團費用之一部分,由法院核定之,此項酬金,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八十四、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本院查聲請人為債務人僑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破產程序之進行,債權人會議之召開、破產債權之核算、破產財團之核算,確已善盡職責,茲審酌本件破產事務尚非繁雜,且破產財團不多及律師公會之收費標準等,認聲請人之報酬以柒萬元為適當。

三、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