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吳武川律師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林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