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政遑 男三十歲民
身分證:Z0右列被告因違反毒?
主 文吳政遑令入戒治處?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遑因施用毒品經依貴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五三號裁定送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B法 官 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