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桃園市公所 設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甲○○律師 住桃園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因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