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吳尚昆律師再審被告 乙○○
丁○○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鑑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林孟宜~B法 官 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吳尚昆律師再審被告 乙○○
丁○○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鑑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林孟宜~B法 官 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