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再審被告 乙○○ 丁○○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再審被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鑑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B 法 官 林孟宜~B 法 官 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裁判案由:鑑定界址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