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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簡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梵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徐揆智 律師巨克安 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慧被上訴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複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添喜~B法 官 詹秀錦~B法 官 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

裁判日期:200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