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乙○○甲○○

上列3 人被上訴人即原 告 己○○即辛○○之

住桃園縣大戊○○即辛○○之庚○○即辛○○之

住桃園縣大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法 官 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