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複 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呂理胡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一七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一七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