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 告 丑○○即寅○○之
己○○即寅○○之丁○○即寅○○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被 告 子○○即庚○○之
戊○○即庚○○之甲○○即壬○○之辛○○即壬○○之乙○○即壬○○之丙○○即壬○○之癸○○○○○○即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88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88年8 月3 日裁定命在該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雖因故仍未終結,惟本院認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已可續行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 條規定,逕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另本院於95年8 月28日所為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因有部分當事人死亡(被告庚○○於90年11月8 日死亡、被告壬○○於88年2 月4 日死亡),本院未及得知,上開裁定對渠等之繼承人顯不生效力,故有重為裁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