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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住台北市○○區○○○路○號九樓

洪宗巖 住李振宇 住複 代理人 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0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