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住台北市○○區○○○路○號九樓
洪宗巖 住李振宇 住複 代理人 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