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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 告 乙○○

丙○○庚○○戊○○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被 告 甲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己○○ 同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3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補正:㈠如何認定被告之執行合夥事業合夥人為己○○、丁○○之證明文件。㈡本件合夥事業之收入是否僅限於承作大同公司馬達外殼加工業務,或有其他收入來源。㈢合夥事業結算時,各合夥人之投資比例如何認定,所憑依據為何。

被告請補正:技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開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自82年12月起至87年3 月26日止之資金往來記錄及存摺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