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99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呂理胡律師被 告 丙 ○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88年8 月3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88年8 月3 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雖因故仍未終結,惟本院認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已可續行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 條規定,逕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