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桃園居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四日與原告簽訂電梯保養合約,自八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五日止,由原告保養被告坐臥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之十台電梯每月保養費新台幣(下同)五萬八千元,詎被告自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份止,共積欠原告八個月電梯保養費,共計四十六萬四千元,另被告尚有發生於000年0月間之電梯維修費五萬元,共計五十一萬四千元。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____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三、證據:
丙:被告__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__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江德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