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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3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七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四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原告之配偶王萱婷(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曾參與被告乙○

○○招募之互助會(詳如附表)而原告於配偶車禍去世後,擬標前開之互助會,但為被告二人以原告未持有會單而拒絕,俟原告找得標單後,被告二人又稱原告之配偶王萱婷已標過會了,嗣後於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後,被告二人又提出和解書影本稱前已與原告之配偶王萱婷和解云云,惟均提不出原本,故被告二人所言不實,因被告乙○○○與其配偶甲○○係以冒標之方式,故意詐欺會款,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①於刑事案件繫屬台灣高等法院後,因委任之律師要閱卷,所以才又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出撤回狀。

②原告之配偶王萱婷有每月記帳之習慣,於帳簿內記載八十五年九月支出會

錢十一萬元,且被告甲○○於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尚曾至原告家中收取互助會款,並由被告甲○○以被告乙○○○之名義簽發收據一紙。

③被告提出之清算帳目表前後不符,無法說明,且來龍去脈交待不清楚。

三、證據:提出標單影本四份、收據影本一張、借據影本一張、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影本一份、存證信函影本一份、原告之配偶王萱婷之記事內容影本八張、清算帳目表影本一份、繼承系統表一份、戶籍謄本影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甲○○、乙○○○方面:

一、聲明:㈠請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㈠原告於鈞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鈞院民事庭後,原告又於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重覆對被告請求,於法不合。

㈡原告所稱之互助會均是原告之配偶王萱婷標走的,王萱婷並於八十五年八月

十八日與被告成立協議,經計算結果王萱婷尚欠被告乙○○○六萬元,至被告甲○○於八十五年十月八日至原告家中係收王萱婷前欠被告乙○○○之會錢。

㈢原告提出之互助會單上之「收」字或數字,均係原告自行填寫,並非被告所寫。

三、證據:提出原告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原告之配偶王萱婷於其他案件之答辯狀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傳票影本一份、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影本一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被告甲○○等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案號為八十六年訴字第八八號)卷宗全部。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原告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一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嗣原告雖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被告二人之刑事案件繫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期間,具狀向該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本院之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在先,尚不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情形,故本院尚不得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駁回原告本件民事訴訟,核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㈠本件原告主張其之配偶王萱婷曾參與被告乙○○○招募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

但遭被告二人以冒標之方式,故意詐欺會款,共交付一百三十四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二人則以:原告所稱之互助會均是原告之配偶王萱婷標走的,王萱婷並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與被告成立協議,經計算結果王萱婷尚欠被告乙○○○六萬元,被告二人並無原告所述之詐欺行為等語置辯。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損害賠償債權亦屬遺產之一部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應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得由繼承人全體請求給付,若由繼承人之一單獨請求對自己一人為給付,其當事人顯不適格(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九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係原告之配偶王萱婷參與被告乙○○○招募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然王萱婷已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而繼承人除配偶即原告外,尚有長子蔣德昀、次子蔣德楷二人,有原告提出王萱婷之繼承系統表一份及戶籍謄本影本二份在卷可稽,從而揆諸前開之說明,損害賠償債權亦屬遺產之一部分,應由王萱婷之繼承人全體請求給付,而本件僅係原告一人單獨請求被告二人對其自己一人為給付,係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至本件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因與本院認定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審酌,附此說明。

三、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