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94 號偽造有價證卷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潘進順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