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李我任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惟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被告乙○○等一五五人之派下權不存在,原告如勝訴,其可得訴訟標的之客觀利益為祭祀公業李我任所有財產之二一三分之一五五(即除去被告一五五人之派下權),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億壹仟壹佰肆拾叄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即全部財產五億六千五百三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八元之二一三分之一五五),折合銀元壹億叄仟柒佰壹拾肆萬伍仟叄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叄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肆佰零玖萬零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