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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

原 告 甲Q○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李我任法定代理人 甲X○被 告 甲g○

黃○○甲b○甲U○甲V○b○○甲n○辰○○甲Y○甲X○甲S○丁○○j○○戌○○甲A○甲J○t○○甲乙○甲未○n○○午○○甲f○i○○w○○辛○○壬○○宇○○Y○○地○○戊○○甲R○W○○D○○甲地○甲宇○h○○甲C○y○○甲D○甲G○w○○甲天○甲T○g○○B○○甲W○甲d○甲a○甲辛○甲宙○甲L○甲O○甲B○A○○v○○o○○p○○甲K○H○○G○○I○○w○○x○○甲己○甲酉○宙○○甲c○癸○○甲Q○甲h○甲i○m○○甲○○卯○○甲卯○己○○q○○u○○甲I○z○○O○○○甲黃○甲辰○甲酉○天○○Q○○未○○甲卯○甲丁○t○○Z○○e○○甲l○申○○甲亥○甲F○X○○甲P○甲N○甲M○甲癸○甲壬○甲e○甲甲○甲k○甲j○K○○甲午○甲申○甲辰○甲m○甲玄○甲H○M○○U○○V○○r○○甲戌○甲丑○甲E○k○○庚○○甲巳○酉○○甲寅○C○○S○○甲戊○s○○甲丙○T○○N○○L○○○P○○○R○○f○○玄○○d○○E○○c○○a○○甲V○丙○○乙○○F○○甲Z○甲庚○甲子○J○○亥○○丑○○子○○寅○○l○○右一百五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被 告 巳○○右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起日內補正其餘未繳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回執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日期:200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