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厚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厚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