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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0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