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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二、本件原訴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在之人事訴訟程序之訴,而追加之訴訟則為確認外國判決效力之訴,為應依一般訴訟程序之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三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屬不應准許。

三、另原告所提起之原訴,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撤回,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裁判日期:20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