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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輔導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B 法 官 劉志卿~B 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給付輔導款
裁判日期:200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