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輔導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劉志卿」之記載,應更正為「游紅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B 法 官 游紅桃~B 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