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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親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簡佳洋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裁判日期:200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