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確認調處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萬叁仟陸佰元,折合銀圓貳佰壹拾萬壹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壹仟零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叁仟零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