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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孫則芳律師被 告 乙○○ 住

丙○○ 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芳芳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無效
裁判日期:20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