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孫則芳律師被 告 乙○○ 住
丙○○ 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芳芳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