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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丁○○原 告 戊○○原 告 丙○○原 告 庚○○原 告 癸○○原 告 己○○原 告 辛○○原 告 甲○○原 告 壬○○送達代收人 周明煌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裁判日期:200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