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 告 甲○○複 代理人 韓曉玲法定代理人 謝喜麟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訴訟代理人 高宜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 告 甲○○複 代理人 韓曉玲法定代理人 謝喜麟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訴訟代理人 高宜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