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張季滿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巫進昌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