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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張季滿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巫進昌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裁判日期:200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