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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4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被 告 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 設桃園縣龍潭郵政九0六一七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鈞男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柳貴營造有限公司對於被告就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之保固金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與第三人柳貴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柳貴公司) 就陸軍士校學生營舍新建工程之鋁門窗工程部分,簽有工程合約書,原告早已依約完成全部承攬工程,然柳貴公司至今尚積欠原告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之工程款,原告獲悉柳貴公司在被告處有保固金等債權存在,乃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發扣押及債權移轉命令,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發執行命令,禁止第三人柳貴公司於原告聲請之債權額範圍內收取對被告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惟被告則以第三人柳貴公司存放於被告之保固金之保固期限尚未屆滿,而聲明異議,原告乃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二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二七二九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份、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七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一份、聲明異議影本一份、通知函影本一份、民事判決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第三人柳貴公司在被告處確有五百五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元之保固金存在,但是柳貴公司存放於被告之上開保固金,係柳貴公司承包被告工程於完工後所提出之擔保金額,係為擔保保固期限內如有瑕疵發生,而柳貴公司不負責修繕時,被告即得以該款自行雇工修繕,其保固期限至九十年十二月九日始屆滿,柳貴公司需在保固期滿,工程無瑕疵發生或瑕疵修繕後仍有剩餘時,才能請求返還該款,故原告亦應在保固期限屆至才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二七二九號、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七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對第三人柳貴公司有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之工程款債權,獲悉第三人柳貴公司在被告處有保固金債權存在,乃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發禁止收取之執行命令,惟被告以第三人柳貴公司存放於被告之五百五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元之保固金保固期限尚未屆滿為由聲明異議,嗣經本院執行處命原告起訴確認債權之訴,為此提起本訴。被告則以第三人柳貴公司存放於被告之五百五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元,係該公司承包被告工程於完工後應提出之擔保金,其保固期限至九十年十二月九日始屆滿,原告需在保固期滿,工程無瑕疵發生或瑕疵修繕後仍有剩餘,才能對該款請求強制執行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其對第三人柳貴公司有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之工程款債權,而原告聲請本院執行處發扣押命令及執行命令,被告對此聲明異議,經本院執行處命原告起訴確認債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二七二九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份、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七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一份、聲明異議影本一份、通知函影本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二七二九號、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七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實在。而原告對柳貴公司有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之工程款債權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七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禁止柳貴公司收取對被告於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範圍內之工程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柳貴公司清償。今被告於法定期間十日內聲明異議,原告倘不依執行法院通知對其起訴,前揭執行法院所為之執行命令,即有遭撤銷之虞,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即已因被告之異議,生不安之危險,原告自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必要,故本件原告有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柳貴公司存放五百五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元之承包工程保固金於被告處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自堪採信。雖被告辯稱該保固金係為擔保保固期限內,柳貴公司承包之工程如有瑕疵發生,而該公司不負責修繕時,被告即得以該款自行雇工修繕,且其保固期限至九十年十二月九日始屆滿,在保固期滿,工程無瑕疵發生或瑕疵修繕後仍有剩餘,才能返還該款云云。惟查,第三人柳貴公司存放於被告處之工程保固金雖是為擔保保固期限內工程瑕疵修繕義務之履行,於保固期限內尚不得請求返還該款,然保固期間內瑕疵是否發生,修繕金額若干?均屬不確定,縱使發生瑕疵,以保固金修繕後如有剩餘者,餘款仍需歸還柳貴公司,是該工程保固金之請求債權性質上顯是屬附期限及解除條件之債權,即柳貴公司對於存放被告處之五百五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元之保固金固已有返還請求權,但是否全數或部分歸還,甚或因修繕瑕疵用盡而不予歸還,需至九十年十二月九日保固期限屆滿時,視解除條件是否成就,始能確定,如該工程有瑕疵發生,在修繕範圍內,解除條件成就,柳貴公司對該修繕範圍內之金額即無返還請求權。本件原告僅請求確認訴訟繫屬中柳貴公司對於被告之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範圍內之保固金債權存在,而被告並未曾舉證證明訴訟繫屬中柳貴公司承包之工程有何瑕疵發生,解除條件已成就,柳貴公司之債權業已消滅,是柳貴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自仍存續中,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柳貴公司對於被告就貳佰參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壹元範圍內之保固金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B書 記 官 吳佳美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