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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甲○許允定被 告 丁○○許允

住台北縣樹林市○○路三十六之一號五樓被 告 丙○○許允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七之三號被 告 己○○(許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裁判日期:200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