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 告 午○○
卯○○被 告 壬○○
己○○乙○○癸○○甲○○子○○○丑○○○丁○○辛○○丙○○庚○○寅○○○辰○○○巳○○○未○○○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位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