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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原 告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生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七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三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