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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 告 鼎固力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核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核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