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被代理人 呂丹琪被 告 巨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