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楊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被 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根地右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林口鄉工○○○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