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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呂秀蓮訴訟代理人 李淑貞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裁判日期:200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