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複 代理人 乙○○
呂丹琪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補償費請求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三三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系爭之買賣契約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三三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偵查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