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
原 告 元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送達代收人 丁○○ 住桃園被 告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甲○○ 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九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之行政訴訟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在該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雖經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而未經判決確定,惟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已尚非無由判斷,是即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