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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0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