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