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寶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寶塔被 告 陳慶祥

甲 ○瑜威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經森右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求償,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案由:代位求償
裁判日期:200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