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己○○原 告 丁○○原 告 辛○○原 告 丑○○原 告 子○○原 告 壬○○原 告 癸○○原 告 戊○○原 告 丙○○○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複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午○○被 告 桃園縣政府 設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戌○○
亥○○被 告 甲○○被 告 寅○○○被 告 卯○○被 告 辰○○被 告 巳○○被 告 未○○被 告 申○○被 告 酉○○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