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億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工程款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和相對人間有關工程款系爭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相對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九十年度士簡字第九七二號)在案。為此,爰依規定聲請撤銷鈞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三二五七號裁定之假扣押並准取回提存擔保金,俾便取回擔保金新台幣三十三萬八千八百四十五元(提存書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一五一號)等語;並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士簡字第九七二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件為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三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另依同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經查,本件由債務人億霖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請求給付承覽報酬)訴訟,已經繫屬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此觀聲請人所提出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士簡字第九七二號民事判決影本甚明;又查,上揭本案訴訟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年度士簡字第九七二號為判決後,相對人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現仍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此情亦據相對人檢附民事上訴狀影本陳報明確,故本案之訴訟,現繫屬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尚未勝訴確定。綜據上述,聲請人欲聲請撤銷假扣押,依上揭規定意旨,應係向本案訴訟繫屬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因此,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撤銷假扣押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據此所為返還提存擔保金之請求,即無由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