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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裁判日期:2002-11-29